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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拟出台企业上市三年倍增计划,2026年上市公司超100家

添加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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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9日消息,郑州市金融工作局就《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4—2026年)》《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工作目标,到2026年,实现郑州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不少于100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不少于100家,省、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在300家以上,实现资本市场融资累计达5000亿元。

行动计划提出多项任务:

每年筛选一批国有企业纳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国有企业在本地区或跨地区并购重组控股上市公司落户;

以产业地图为引导,持续开展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及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充实上市后备力量;

加强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战略合作,依托其在郑设立的服务基地,为拟上市企业搭建上市辅导、推广展示、融资对接的平台;

推动上市公司合理运用增发、配股、优先股、发债等股债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

行动计划还提到扶持政策:

市财政对在境内外上市企业按照总额管理的原则,给予科创板上市企业800万元奖励、其他境内外上市企业600万元奖励,境内奖励分步实施。

对已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申报一次。

成功辅导一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上市项目组。

附: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目标分解表(2024—2026年)

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4—2026年)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做优,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工作部署,开展“三标”活动,推进“十大战略”行动,加快“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层施策、整体推动的原则,抢抓企业上市注册制机遇期,持续完善支持企业上市的各项政策措施,聚力做好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着力营造企业上市良好环境,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挂牌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实施企业上市培育三年倍增行动计划,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重。到2026年,实现我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不少于100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不少于100家,省、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保持在300家以上,实现资本市场融资累计达5000亿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上市培育力度。常态化开展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工作,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运作、充分认识资本市场。针对企业所处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不断优化课程设置,创新培训形式,将线下与线上培训相结合,注重通过现场走访、沙龙、对接会等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上市方案。加强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战略合作,依托其在郑设立的服务基地,为拟上市企业搭建上市辅导、推广展示、融资对接的平台。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相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二)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以产业地图为引导,持续开展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及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充实上市后备力量。建立常态化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摸排机制,通过各区县(市)、产业链牵头单位、中介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渠道,遴选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强的企业,纳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培育。按季度调整资源库,对入库企业按照拟报板块、所属行业、辅导审核阶段等科学分类、强化服务。加大“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力度,落实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政策,围绕区域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三)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效。各开发区、区县(市)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建立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模式,帮助企业对接中介、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合规性证明、资产权属确认、政策落实等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历史欠款、行政许可衔接等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协调解决。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避免以罚代管。市县两级金融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导。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推动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持续提升市管国有企业资本证券化水平,每年筛选一批国有企业纳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国有企业在本地区或跨地区并购重组控股上市公司落户。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

(五)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领产业链能力。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机制,强化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推动上市公司合理运用增发、配股、优先股、发债等股债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升研发和市场推广能力,强化上市公司内生增长和创新发展,巩固上市公司行业龙头地位,带动产业链的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局

(六)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企业上市。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郑好融平台作用,引导银行、证券、基金、融资担保、股权机构等各类金融资源,为企业上市全周期、全流程提供股权投资、债权融资、可转债、并购重组、尽职调查、价值判断和战略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优先投资拟上市企业,助力我市企业加速上市。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七)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出台拟上市挂牌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指导意见。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高质量执业发展,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选派优秀专业机构到各开发区、区县(市)对口服务,加强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间交流合作,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督促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鼓励各类金融行业协会等,为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上市培育、融资路演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八)提升资本市场良好形象。引导上市公司加强舆情管理,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加强声誉维护。充分用好新闻媒体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报道,营造支持企业上市良好氛围。加强对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的整治,支持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金融局

(九)防范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原则,抓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协同稳妥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

四、扶持政策

市政府安排市级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的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上市培育引导、培训推介、路演活动、奖励补助和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兼并重组、宣传动员、考察调研等,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一)落实企业上市奖励。市财政对在境内外上市企业按照总额管理的原则,给予科创板上市企业800万元奖励、其他境内外上市企业600万元奖励,境内奖励分步实施。

(二)对已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申报一次。

(三)引导股权投资。积极引导各类投资机构重点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1.对在我市有基金注册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持有股权期限超过36个月且被投企业已经在境内上市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或郑州市拟上市挂牌白名单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的,若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激励中介机构。成功辅导一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上市项目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上市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市)结合辖内产业基础和发展导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上市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培育,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做大做强。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范畴,依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绩效考核目标,将任务目标分解至各开发区、区县(市)及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考核,考评结果运用按全市综合考评相关规定执行。做好绩效调度,每月形成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动态报送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季度通报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展,对因工作主观原因影响进展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做好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我市资本市场领域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专业报道企业上市有关信息,帮助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后备企业加强与媒体沟通对接和公共关系管理,共同协调处置突发舆情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市场氛围。

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将有市场潜力、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推荐到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积极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郑政〔20XX〕XX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郑州市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通过上市实现融资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及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等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新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主流资本市场指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实施税收优惠。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或郑州市拟上市挂牌白名单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的,若符合税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加大直接融资。对已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申报一次。

第六条 引导股权投资。大力引导各类投资机构重点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在企业股份制改造时率先投资。对在我市有基金注册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持有股权期限超过36个月且被投企业已经在境内上市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第七条 激励中介机构。成功辅导一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上市项目组。

第八条 市财政对在境内外上市企业按照总额管理的原则,给予科创板上市企业800万元奖励、其他境内外上市企业600万元奖励,上市前享受过的奖励均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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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的分类

第九条 由“亲清在线”平台实施的奖励

1.对在河南证监局当年新增的首次辅导备案(简称:在辅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简称:在审)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通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委会议审核(简称:过会)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4.对在上交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额800万元扣除已享受金额的奖励;对在上交所主板、深交所和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再给予总额600万元扣除已享受金额的奖励;对上市公司分拆上市落户郑州的,给予总额600万元扣除已享受金额的奖励。

5.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当年新增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审核拨付的奖励

1.对我市企业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获得融资的企业,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

2.对已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申报一次。

3.股权投资支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奖励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4.激励中介机构。按照每成功辅导一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分别给予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项目组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流程

第十一条 由“亲清在线”平台实施的奖励流程

(一)确定名单。市金融局根据上市、挂牌、融资进展情况,确定初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二)确认意愿。“亲清在线”平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免申即享”信息,企业登录平台进行申领意愿在线确认,并补充账号相关信息。

(三)对外公示。市金融局根据申领意愿确认情况在“亲清在线”、市金融局部门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资金拨付的准备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一企一议”原则审核拨付奖励流程

(一)各开发区、区县(市)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企业的奖励资金申报及初审工作。重点审核企业(含中介机构等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初审通过的,各开发区、区县(市)金融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通过郑好融平台申报。

(二)收到各开发区、区县(市)的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综合信用报告。对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一经发现,取消申报企业的奖励资格。

(三)审核无异议的,市金融局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务程序逐级拨付。

第五章 奖励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材料。

(一)在辅导

中国证监会网站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的公告信息或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企业首次辅导备案证明材料。

(二)在审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网站关于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过会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网站关于企业首发上市通过上市委审核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境内上市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网站关于企业首发上市的公告信息,或者发行人、保荐机构共同出具的企业首发上市公告书。

(五)新三板挂牌

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关于企业挂牌的公告信息或者出具的企业挂牌证明材料。

(六)境外上市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材料;

4.企业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批复(注册)、融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再融资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企业再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发行批复文件、资金入账凭证等;

3.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股权投资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投资机构投资被投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协议、股份登记证明、出资凭证或被投企业入账凭证等。

3.投资机构营业执照;

4.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九)中介机构

1.申报奖励资金请示;

2.中介机构与所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等。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税收相关政策

由企业直接向有关税务部门进行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获得奖励资金产生的税收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我市其他专项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支持。对并购重组、上市迁址等其他特殊企业上市情形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印发之前已上市、挂牌、再融资的,且未落实政策的,仍按照原有政策标准和条件执行;同时废止《郑州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千企展翼”行动计划若干政策》(郑政文〔2019〕144号),已往有关奖补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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