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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站地区净水厂首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获批

添加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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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南站地区净水厂首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番)〔2023〕111 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南站地区净水厂首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广州南站地区净水厂首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南站地区净水厂首期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钟村净水厂周边)。该项目用地面积69412平方米,建筑面积50600平方米,污水处理规模5万吨/天,主要服务于钟村街、石壁街,采取全地下式建设,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AAOA+MBR+紫外消毒”,中水回用采用紫外+次氯酸钠消毒。该项目配套810kW备用柴油发电机 1 台;员工60名,内部不安排食宿。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番技评〔2023〕 20 号),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地点、施工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一级标准A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Ⅴ类水的较严值,出水氨氮年均浓度不超过1.5毫克/升。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表 2 中相应标准值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4 二级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广东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施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11)。运营期距离屏山河一侧30米以内的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4类区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边界噪声排放执行2类区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 ≤50dB(A)。

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收纳的污水一并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水排放口设置规范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流量计量装置及视频监控装置,做好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项目设置污水排放口 1 个。

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_番禺区污水公司_番禺污水处理厂

(二)分区域落实除臭措施,预处理区、生化池区及MBR 膜 池区域采用“二级生物除臭”,污泥处理区采用“化学洗涤+二 级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应急)”,上述臭气源区域恶臭污染 物处理达标后,集中与备用发电机尾气一并经15米高的除臭塔排放。项目设置废气排放口1个。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噪声源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定期检修设备。

(四)沉砂、栅渣定期清理外运。污泥经“浓缩+脱水+低温真空干化”处理后外运处置。废紫外线灯管、废活性炭、水质检测废液、化学试剂废包装瓶、废碱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设置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该工程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防止施工粉尘、噪声和污水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再 利用。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成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对出水水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 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 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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