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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添加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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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环保责改〔2018〕11号

泉州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地址:泉港区福建联合石化厂区界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建洪

根据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8〕气27号),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福建环保检查风暴_福建环保检查_福建环保督察

2018年8月17日,根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测管联动工作的通知》(泉环保察[2018]74号)文件要求,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及测管联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除尘设施出口烟道外排废气中烟尘浓度为213mg/m3,超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表3焚烧容量≥/h的排放标准限值(烟尘≤65 mg/m3)3.28倍。有《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8〕气27)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环境监测部门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环保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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