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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添加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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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环保局 0558-

附件:太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太和县畜牧局 太和县环保局

2016年6月13日

太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太和县畜牧局、太和县环保局)

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绿色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发〔2015〕131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对饮用水源水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的污染,建立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相适应的符合县情的发展体系。

二、划定依据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占地区域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统筹兼顾;

2.依法合规保护生态环境;

3.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

太和环保局副局长_太和环保局领导班子_太和环保局

4.以人民为中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

四、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即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乡镇街区、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沙颍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医疗区、老年公寓区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内。

4.城镇(含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

5.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引江济淮工程占地区域畜禽养殖以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六、工作要求

1.县政府成立太和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县林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2.在畜禽禁养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从2016年7月份起,开始逐渐关闭或搬迁,到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和搬迁。

3.新、扩、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

4.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有序关停、搬迁,各行政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5.县发改、环保、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要加强监督管理;县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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