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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一加工厂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被查 入选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

添加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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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月17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公布了一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龙泉驿某钢化玻璃生产加工厂的老板陈某龙,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检查他的厂房时,发现这个加工厂私自设置了暗管偷排污水,责令拆除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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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陈某龙是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的业主。从2011年3月,加工厂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华区环境保护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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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2014年5月21日,成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龙的诉讼请求。陈某龙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22日,中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龙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21日,陈某龙向中院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该院裁定不予受理陈某龙的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德龙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龙泉驿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成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虽然成华区环境监测站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德龙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标准,但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德龙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成华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德龙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对德龙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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