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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设计专辑】4-创业公司的控制权保护

添加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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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往往会有多轮外部融资,来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然后资金的获得是以股权为代价,随着股权的逐步出让,不少企业会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投资人以提高资本收益率为第一目标,导致其以利润为驱动力,更注重短期利益,而创始人控制的公司,更注重企业的产品、客户、技术研发等内生动力,更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从机制上设置股权的权能归属,保护企业的控制权,变得必不可少。

1.发行优先股

【概念普及】优先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而言,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但其索偿权次于债权人的股票种类。优先股股息率固定,一般不随公司经营情况变动而增减。优先股没有投票权。

此外,优先股可以附加多种灵活设计的转换条件,因而被国外投资者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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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内著名B2C电商网站京东早期曾进行三轮可转可赎回优先股的融资。A轮融资由今日资本提供。2007年3月27日,京东发行1.55亿“A类可赎可转优先股”,附带1.31亿份购股权。8月15日,1.31亿购股权被行使。两笔融资合计100万美元。B轮由今日资本、雄牛及梁伯韬联合投资。2009年1月发行2.35亿“B类可赎可转优先股”,融资2100万美元。C轮融资额由高瓴资本2010年9月投资,投资额达1.38亿美元,这次发行1.78亿“C类可赎可转优先股”。通过三轮融资,刘强东获得1.69亿美元。由于早期估值低,今日资本A轮获得的优先股如全部转股就相当于总股本的30%,若非采用优先股策略,京东的控制权早已旁落。当然,投资人同意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本质上还是因为对京东管理层和业绩的信任。

采用优先股的方式公司如果决定在国内A股上市,需要在上市前将优先股以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以满足我国公司法对同股同权的要求。

2.双层股票设计(AB股架构)

【概念普及】普通股可以设计为不同的种类或系列,例如按照普通股所获表决权情况分类,可分为非表决权普通股、复数表决权普通股和部分表决权普通股。非表决权普通股指不享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是指拥有加倍表决权的普通股,这类股份用于授予创始人和管理层股东,以利于其获得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部分表决权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于特定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只允许行使部分表决权的股份,如十股一权等,此处特定股东一般指公众股东,公众股东一般无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这样的设计可以防止公众股东手中的投票权被浪费。

双层股票设计有利于将公司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创始人和管理层手中,管理层不必担心被赶出局,也可以避免恶意收购带来的控制权转移。AB股的架构实际上目前在美国、香港、境内的证券市场都有规则允许,美国有更宽松的制度,对上市公司采用多倍投票权没有市值要求,对倍数也没有具体限制。

香港股市对投票权其实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要求持有多倍投票权的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而且是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高管;其次对多倍投票权的背书也有要求,一股不能超过10倍投票权,此外对市值也有要求。原来境内资本市场一直是不引入多倍投票权的,但是从2019年科创板开启,引入了注册制之后,多倍投票权也被允许了。综合来看,境内外的资本市场对多倍投票权是允许的,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在相关章程里做约定。

【案例】2004 年, 首次公开发行时使用双层股票设计,令消失已久的这项制度重返资本市场,该制度最早在传媒行业被采用,据说是为了保持传媒公司在话语权上的独立性。 上市前将股票分为 A、B 两类,A 类股票向外部投资人发行,每股仅有 1 票投票权,B 类股票向创始人和高管发行,每股有 10 票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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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位联合创始人佩奇和布林,加上 CEO 施密特共持有 大约 1/3的 B 类股票,稳握 的控制权。该机制虽然遭到投资银行的反对,但 最终还是坚持实行了这项制度。2012 年 3 月 31 日, 宣布财报时同时宣布了股票分割计划,现有股东目前所持每一股股票将被分拆为2 股,但是新拆出的股份无表决权。双层股票设计在近几年被广泛使用。据彭博社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 年和2007 年采用双层股票设计方式招股的公司有 3 家,2009 年 4 家,2010 年 5 家,而在 2011 年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科技公司当中,至少有 10 家公司通过双层股票设计来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除社交游戏公司 Zynga 和团购网站 之外,房地产信息与搜索网站 、职业社交网站 、社交网站 均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在海外上市的百度、58 同城、京东等中概股,均采用了这一机制。京东更是将刘强东所持5.65 亿股转化为 B 类股,每股持有 20 票投票权。其它新旧投资人均持有每股 1 票的 A 类股票。这样,刘强东所领导的管理层即便在未来的融资中股权被继续稀释,也仍能掌握公司控制权。

3.投票权代理安排(委托投票权)

【概念普及】在应用了优先股和双层股票设计机制后,仍有公司因为融资量大而无法保持控制权,他们会在融资时,要求投资人签订投票权代理协议。投票权代理指将所持股份的投票权通过协议委托的方式交由受托人执行。投票权代理安排是获取控制权最简单、成本也最低的方式,委托一般基于对公司前景和创始人、管理层有高度的信心。

【案例】 为了保证创始人的绝对控制权,在双层股权结构设计外还设置了表决权代理协议,前十轮参与投资的所有机构和个人,都需要签订该项协议,同意在协议指明的场合下授权扎克伯格代表其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该协议在 IPO 后仍然有效。这部分代理权总计占比 30.5%,加上扎克伯格个人拥有的每股十票的 B 类股投票权 28.4%,他总计拥有公司 58.9%的投票权,实现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众投资者之所以能签署这份协议,也是出于对 和扎克伯格本人的信任,所幸 不负众望。股票权代理安排的弊端便是一般投资人不愿将投票权委托出去。例如京东上市前就未获得美国老虎基金所持 18.1%、高瓴资本 13%、今日资本7.8%股权对应的投票权委托,致使京东不得不将双层股票设计为一股 20 票投票权,而常规的设计都是一股 10 票。

4.控制董事会

【概念普及】如不能通过控制投票权实现决策权,对于未上市公司,管理层还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设计,控制董事会席位,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就不同决议事项,采用不同的决议通过机制(简单多数制、特别多数制、一致通过制),保护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在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保护则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种类的分类制度不被认可,因此无法实施优先股和双层股票设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掌握着所有事项的最终裁定权,因此也无法真正实现控制董事会。因此,对于股份稀释严重但管理层仍想拥有控制权,建议不要急于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通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掌握控制权。但是,如果公司有在国内上市的计划,则需要慎用此法,避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在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要求两年不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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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外公司法和发行上市条件则比较宽松,近期比较有名的案例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该合伙人制度的核心要点就是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权由若干名合伙人所有,而非传统的董事提名权由股东所有。阿里的终身合伙人目前共有2位,其余合伙人是动态更新的,除了马云和蔡崇信外,其余合伙人在离开阿里巴巴时,即失去合伙人身份,包括马云和蔡崇信在内的所有合伙人均可经全体合伙人投票罢免(超过半数即可)。每年现任合伙人可以提名选举新的合伙人加入,新合伙人需要满足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条件。此外,为了确保合伙人与股东利益一致,合伙人任职期间需持有本人上任前股票的 60%以上,即减持不得超过40%,任职期满后三年内需持有上任前股票的 40%以上。阿里合伙人对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拥有排它提名权,上市后阿里董事会有9 个席位,合伙人有权提名其中的5 席。若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没有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现任董事离职,阿里合伙人有权指定其它人选担任临时董事直至来年股东大会。根据马云、蔡崇信、软银和雅虎达成的投票协议,在未来的股东会上,软银和雅虎须赞同由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与双层股票设计和股票权代理安排的方式有所不同,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并非将投票权集中在几个创始人手中,而是交由一个每年不断吸收新合伙人的团队来管理。这种治理结构,既确保了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保证了团队的创新能力。

5.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股权激励的弊端是令公司股权分散,形成众多小股东,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征集这些人的投票权要耗费大量精力。解决办法是通过设立一至两家持股平台公司,将股权激励对象的持股装入平台公司,同时创始人股东控股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对原公司进行持股。通过这样的间接持股方式,既保证了管理层分红的要求,又保证了股权的相对集中,从而实现控制权的集中。

6.一致行动人协议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来达成创始团队成员之间表决权的一致性。本质上该协议归属《合同法》,不属于《公司法》范畴,会存在一些风险。【案例】甲乙两个合伙人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引进一笔融资需要甲乙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投票决策,甲合伙人投同意票,乙合伙人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也应该投同意票。但是乙合伙人违反约定,直接投了反对票,致使该笔融资无法顺利进行。参照合同法,甲合伙人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内容去起诉乙合伙人,甲合伙人会胜诉,但是起诉的过程需要时间周期,实际还是会影响需要时效性的决策。

【法律依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所有关于公司股权的约定都应写入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做到有据可依。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写明,如果创始人的股权出现继承的情形,公司可收回股权,或者对其所持股权的投票权作出约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据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可能是其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遇双方婚姻纠纷,股权的归属也将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始人股东在公司《章程》当中写明或者要跟自己的配偶签署协议,新创公司股权由创始人个人拥有,配偶放弃对这部分股权财产权利的主张。此外,历次股权转让以及股权激励涉及纳税问题,也应依法办理。

1.离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则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则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所以,在合伙协议里,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

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项目的,则应强制退出,并参照股权成熟机制处理。

3.继承: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一般建议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初创公司股权分配协议模版》(仅供参考)

前言 合伙创业理念

在签署本《股权分配协议》(简称“本协议”)之前,甲方、乙方与丙方(合称“我们”)作为[X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合伙人股东,我们基于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同意下述合伙创业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1. 我们认同“共创、共担、共享”的合伙创业理念,认同“相对公平合理”的股权分配原则。

2. 我们分配公司股权的依据,是我们对公司贡献的估值,具体表现为我们对公司认缴的资金投入与未来的人力投入。其中,我们对公司认缴的现金投入折算成公司[17%]资金股(简称“A类股权”),我们对公司未来的全职人力投入折算成公司[68%]人力股(简称“B类股权”)。为了激励后续加入的团队与现有合伙人股东,公司预留[15%]股权为激励股权。

我们确认,(1)合伙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区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在公司工商登记文件中(包括公司章程),合伙人持有的股权不区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本协议约定的资金股与人力股,以及对人力股的权利限制,构成对公司工商登记文件的补充规定。

3. 合伙人股东取得的人力股,是有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股权”:在退出事件(见下文定义)发生之前,如果合伙人股东与公司的全职劳动关系中止或终止,公司或公司指定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合伙人股东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人力股。

4. 我们认为,前述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股东利益的共同保护。

[XXX]有限公司股权分配协议

本《股权分配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年[XXX]月[XXX ]日在[XXX]市签订:

(1)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甲方”);

(2)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乙方”);与

(3) [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简称“丙方”,与甲方、乙方合称“合伙人股东”)。

甲方、乙方与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 各方认同《合伙创业理念》,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合伙创业;

(2) 在发生退出事件(见下文定义)之前,合伙人股东同意会长期持续全职服务于公司;

(3)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公司股权,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与义务。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特此同意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 公司设立、股权分配与工商登记

第一条 公司设立

(一). 公司设立

各方同意发起设立[XXX]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公司”),公司拟经营的主营业务为(简称“主营业务”)。

(二). 工作分工

甲方担任公司[CEO],负责公司[战略方向与产品]。

乙方担任公司[技术合伙人],负责公司[技术]。

丙方担任公司[运营合伙人],负责公司[运营与销售]。

第二条 股权分配

(一). 股权分配

公司成立时,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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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总额与各方出资

公司设立时,各方认缴的资金出资合计为人民币[xx]万元。

其中,甲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xx]万元,乙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xx]万元,丙方认缴出资为人民币[xx]万元。

(三). 预留激励股权

为了激励后续加入的团队,并为合伙人股东的持续激励预留空间,各方同意预留X%的公司股权为员工激励股权。公司后续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前述员工激励股权:

(1)激励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出资,由甲方缴付。激励对象为取得激励股权支付的价款,归甲方所有。激励股权登记在甲方的名下。

(2)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包括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对应的各项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分红权、清算分配权等权利由甲方行使。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股权激励文件另有规定,已发放的激励股权仍由甲方持有,投票权由甲方行使,但激励股权对应的经济性权利由激励对象享有。

(四). 股权稀释

若由于融资或预留员工激励股权等事由,公司未来决定增发股权时,各方股权将按比例被稀释。

第三条 工商登记

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工商局或其它监管部门登记各方持有的股权。

各方确认,(1)合伙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区分为人力股与资金股,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为了满足工商登记的要求,合伙人股东在工商登记的股权不区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3)本协议对合伙人股东所持有人力股的权利限制,构成工商登记文件的补充规定。如果本协议与工商登记文件相冲突,本协议应当优先适用。

第二章 股权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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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力股权的成熟

(一)成熟安排

在合伙人股东与公司维持全职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合伙人股东持有的人力股按照以下进度在4年内(简称“成熟期”)分期成熟:

(1) 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满2年,50%的股权成熟;

(2) 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满3年,75%的股权成熟;

(3) 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日满4年,100%的股权成熟。

(二)未成熟人力股权的权利与义务

(1) 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被回购前,合伙人股东对其所持有的人力股权(包括未成熟人力股权)享有完整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 无论人力股权是否成熟,合伙人股东均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3) 合伙人股东的人力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视股权是否成熟而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第五条 人力股权的回购

(一)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合伙人股东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指定方(简称“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合伙人股东的全部人力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人力股权),该合伙人股东特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回购完成后,该合伙人股东对被回购人力股权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4)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5) 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二)中止或终止劳动关系导致的回购

合伙人股东与公司中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合伙人股东主动离职,合伙人股东与公司协商中止劳动关系,或合伙人股东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至劳动关系中止或终止之日,除非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1) 对于尚未成熟的人力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合伙人股东未成熟的人力股权。自股权回购方支付购股价款之日起,该合伙人股东就被购买部分人力股权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2)对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没义务购买全部或部分股权(简称“拟回购股权”),购买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拟回购人力股权对应的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3]倍的价格(计算公式:拟回购人力股权×公司净资产×[3];或(ii)拟回购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1/5](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拟回购股权×[1/5])。

自股权回购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合伙人股东即对已被回购的人力股权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若因合伙人股东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则股权的回购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被回购人力股权的处理

依照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被回购的人力股权进入公司激励股权池,则公司董事会决定该等股权的发放。

第六条 股权转让限制

(一)限制转让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股东会另行决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二)优先受让权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果任何一方向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权以与其他各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

第七条 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一)全职工作

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

(二) 竞业禁止

各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 %的除外)。

(三)禁止劝诱

各方承诺,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会直接或间接聘用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前述行为。

第三章 承诺和保证

各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1)各方具有订立及履行本协议的权利与能力。

(2)各方进行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价款。

(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保密

各方应保证不向任何第各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与内容。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终止或失效的影响。

第九条 修订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对某条款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字方才生效。

第十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条款均各自独立,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一条 效力优先

如果本协议与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本协议效力应被优先使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如果合伙人股东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未能向股权回购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的,则该合伙人股东应当按照以下两者高者确定的价格向股权回购方承担违约责任:(1)未被回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5]倍(计算公式:未被回购股权×公司净资产×[5]),或(2)未被回购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5]倍(计算公式:未被回购股权×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5])。如果股权回购方因此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全额赔偿股权回购方的其他任何损失。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对其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邮件:

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丙方: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公司:

收件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起草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语言应为中文。

第十五条 份数

本协议一式为四份,各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公司存档,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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