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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操守守则.pdf

添加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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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操守守则前言作为一家拥有世界第一大固定电话网络的中国电信运营商,我们的目标是把中国电信建设成为世界级的现代电信企业集团,实现由传统基础网络运营商向现代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时刻牢记“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贯彻“全面创新、求真务实、以人为本、共创价值”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力争把中国电信做大做强做优,形成客户领先、运营卓越、资源高效、创新领导力等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目前,电信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竞争日益激烈,我们必须遵循经营地的监管规范,并适应当地的文化习俗。因此,保持我们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奉行最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守法律,追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与客户、股东、员工和社会共创、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共享与世界同步的信息文明。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所有的工作都要靠员工来完成。员工的素质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员工的精神状态决定着企业的风貌。当前,中国电信面临着转变员工观念、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潜能的艰巨任务。我们要继续坚持和深化竞争上岗、绩效考核、薪酬激励、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标准对员工进行全方位考核,客观公平地选拔人才和实施激励奖惩,向每一位员工公平提供包括职业培训、岗位竞争、职务晋升等职业发展的机会。

中国电信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价值理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操守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正是基于这些价值理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各级公司要抓好《守则》的宣传贯彻,使员工入脑入心。只有当企业倡导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位员工的内心,员工才能真正了解企业追求的价值标准,才能按照企业的要求做到自律自新,把企业价值理念贯彻到个人职业行为当中,才能与企业共同进步、共同成长。每个员工都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责任,在日常工作中自觉遵循《守则》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员工,关心员工,激励员工,是中国电信稳步发展的重要保证。王晓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章背景及依据第一条为维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规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的日常职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守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及目的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省级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前述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除另有特指外,以下合称“公司”)的全体员工,以及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日常职务行为的其他人员(以下合称“员工”)第三条本条所称“附属公司”为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属公司”定义的公司。

第四条员工如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守则》(下称“《高管守则》”)中所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本守则规定与《高管守则》之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高管守则》的规定。《高管守则》未规定而在本守则中有规定的,可根据适用对象和事项的具体情况,适用本守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本守则的目的在于:落实有关职业操守的各项规定及责任。第三章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是公司处理与客户、股东和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处理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七条员工对公司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不得从事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八条员工的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遵守有关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财务会计准则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第九条员工对公司所负的诚实信用义务不因其离职而终止。义务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公司决定。第四章公平原则第十条员工应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公司其他员工。第十一条禁止员工通过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从事职务行为,或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公司或个人的利益。员工不得通过操纵、隐瞒、滥用因职务之便而获悉的专门信息、对重大事实进行误导性陈述或任何其他非正当方式谋取公司或个人的利益。

本守则所称谋取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第五章遵纪守法第十二条员工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以及公司注册地、公司经营行为地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并按照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履行职务行为。第六章利益冲突原则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商业行为应基于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而非员工的私人因素作出。若员工与职务行为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时,员工应从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出发,作出独立而正确的商业判断。第十四条本守则所称“利益冲突”,指个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可能发生)的冲突,或者个人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员工若实施某种行为,或拥有某种利益,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妨碍其公正有效地履行职务行为;员工或其家庭成员因该员工在公司任职而收取任何不正当个人利益。第十五条员工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利用职权为其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谋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利用职权或公司资产夺取或指使他人夺取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公司已经知晓该商业机会,并书面确认放弃该商业机与公司的竞争者建立或保持任何咨询、顾问或雇佣的直接或者间接关系;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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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员工处理利益冲突应符合以下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如在履行职务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任何利益冲突,应及时通报本级公司监察部门或具有类似监督职能的相关部门(合称“监察部门”)1。第十七条以下利益冲突情况属重大利益冲突,有关员工必须在知悉以下情况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公司监察部门报告。该员工:在公司的任何客户、供应商或竞争者中持有重大股本权益或其他形式的投资者权益;与公司的任何客户、供应商或竞争者存在任何咨询、顾问或雇佣关系;从事任何占用和分散其履行职务的时间或精力,且与公司利益无关的重大商业活动;担任监督、审查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影响其任何直系亲属的职务考核、薪酬、福利的职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现行监管要求的规定,因该员工的关系而产生的关连人士,该员工合理预期该关连人士将与公司发生商业关系。第十八条员工直系亲属的上述行为应比照上述员工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办第七章员工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第十九条与客户的关系上:遵循“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致力于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恪守承诺,为客户提供卓越服务,依法保护客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违反本守则第八章和第九章规定的前提下,如实告知客户有关公司业务和产品的信息,禁止向客户披露带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或者虚假的信息;公平和诚信地对待公司客户。

同等条件下,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公平对待所有公司客户,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服务或商品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加不公 平的义务或不对等或与公司意愿相反的商业条件。禁止采取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反贪污贿赂、反不 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规定的行为; 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应谨慎处理与销售相关的佣金、折扣、授信和补贴等安排,并控制在合法、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 向客户提供赞助、礼品、娱乐、商务招待等利益时,应以维 护公司合法利益为目的,并将该等利益控制在合法、合理和 适当的商业礼仪范围内。禁止通过贿赂、回扣等非法方式或 对公司不利的方式与客户建立商业关系。 第二十条 与公司供应商的关系上: 员工应公平对待供应商。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向其提供公平参与选聘或投标的机会,并按照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的规定, 通过招标程序或者其他公平合理的方式,综合考虑供应商的 资质、产品或服务质量、商业信誉、报价、售后服务等多种 因素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 应遵循本守则第五章的规定,禁止员工采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反贪污贿 赂等规定的行为; 应自觉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禁止收受供应商提供的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员工独立作出商业 判断的重大利益; 在坚持本公司文化的同时,尊重供应商的公司文化,按照一般商业礼仪对待供应商及其商业代表,并根 据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与公司竞争者的关系: 在行业竞争方面,公司致力于诚信合作,在共创中寻求共赢,促进建立一个公平、有效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司坚持 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禁止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采取任何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规定的行 为,尤其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设 置障碍,干扰、阻碍网间互联互通。任何员工发现公司或竞 争者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反不正当竞 争和反垄断等规定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公司监管事务部 门、法律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在市场营销方面,应注重通过服务、产品和品牌等优势拓展市场,禁止通过夸大或歪曲事实、贬低竞争者的产品质量、 服务质量、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在市场研究方面,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竞争者的产品、服务和营销策略等信息,禁止通过非法或不正当途径获取竞争 者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在与竞争者谈判方面要特别谨慎。原则上,对可能构成垄断、限制竞争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议题,员工应立即暂停 该项议题的讨论,并通知公司法律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上: 服从监管机构对电信市场的依法监管并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与监管机构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交往过程中,应当考虑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将自己的行为限定在合法 的范围内,不得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影响其公正执 行职务的利益。

禁止以公司名义直接或间接的向任何监管机 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违反有关反贪污贿赂立法精 神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禁止国家公务员在企业兼职的政 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为政府提供电信服务时,除须遵循本守则第十九条有关处理与客户关系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反贪污贿赂、行政采购、 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确保公司向政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如报告、请示、证明、声明等是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的。如发现向政府提供的 信息存在误导、重大遗漏、实质错误、重大歧义或其他错误 时,应与公司负责该等信息编制的部门及时沟通,并通过公 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向政府披露,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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