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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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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交通运输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客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东乡县交通运输局将加大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营运车辆载客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一经发现,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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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四、凡在东乡县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相应营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严禁私家车、企事业单位车辆等各类未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五、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否则,一经调查核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或者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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