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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技局

添加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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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科字〔2022〕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年营收3亿元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特制定《南昌市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组建初级研发机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组建初级研发机构指导意见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南昌市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组建初级研发机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引领企业以加强研发为目标,促进全市产业能级提升,尽快实现年营收3亿元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南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南昌市推动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3年)》要求,推动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组建初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全市年营收3亿元以上未建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建立初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80%以上,2023年全市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初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

三、建设主体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初级研发机构是指未建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3亿元企业”)申请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人员,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为本企业的发展或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初级研发机构是市级研发平台的后备力量,是南昌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初级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有:

(1)为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2)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3)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四、认定条件

3亿元企业组建初级研发机构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依托自有的研发人员和科研设备等条件自建的研发机构;二是与行业龙头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三是总部在省外或我市已建有研发中心的集团公司,在南昌的子公司设立的研发分中心;四是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

(一)3亿元企业自建的初级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

(2)拥有一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少于6人;

(3)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检验、打样、打版等相关条件,技术开发、检验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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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亿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与合作共建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研发协议,且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并在有效期内;

(2)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4)合作共建单位派驻服务和企业自有的研究与试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合作共建单位人员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长不少于60天。

(三)3亿元企业研发总部在昌设立的研发分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公司总部同意在昌设立研发分中心的批复文件;

(2)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4)总部派驻和属地招聘的企业研究与试验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总部派驻研发分中心的人员每年在昌工作时长不少于60天。

(四)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联合共建的研发机构:

(1)有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合计不低于80万元;

(2)拥有一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人员数合计不少于10人;

(3)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检验、打样、打版等相关条件,技术开发、检验等仪器设备原值合计不低于80万元。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并提交《南昌市初级研发机构组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属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评审。

(二)属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初级研发机构。

(三)属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将获批认定的初级研发机构的名单上报给市科技局备案。

六、支持政策

县区对认定为初级研发机构的3亿元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经费。在县区资金到位后,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批次向市科技局提出经费配套申请,市科技局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每家5万元标准给予1:1经费配套支持。对于已享受过市、县同类型补助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给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属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初级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工作。

(二)做好协同推进。市直相关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机制,与县区协同联动,实行定期调度和不定期召开推进协调会议,掌握全覆盖工作的开展进度和成效,并对目标任务情况进行通报。

(三)建立挂点机制。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动辖区内年营收3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的方案,建立领导挂点机制,针对未建研发机构的3亿元企业,县区需明确一名挂点领导和一名联络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和县区要大力宣传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先进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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