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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盱眙绿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添加时间: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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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绿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盱眙绿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淮水路9号,项目总投资107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24444平方米,一期对现有的废酸、废碱项目生产工艺进行优化技改扩建,淘汰部分搅拌、除杂设备,新购置过滤、离心、蒸发浓缩装置等设备,二期对原有含镍等废物催化剂进行技改,淘汰原有湿法工艺,新增刮板机、炭化炉等设备。全厂建设规模为年综合利用总规模22.5万吨工业危险废物。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201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原料在收集、运输、暂存、处置过程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制度,合理选择运输路线,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加强进厂危险废物的检测、分类、配伍等过程管理,禁止各项指标不满足本项目要求或物理化学特性未确定的危险废物入厂,协调各类生产装置的运行,确保进厂危险废物的安全暂存和利用,避免出现二次污染。

根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通则》(DB32/T4370-2022),本项目再生酸、副产氟硅酸钠和合金锭在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直接提供给使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单位。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改扩建项目现有厂区产生的雨污水依托现有已建雨污水管网;租赁厂房和新建2#废酸废碱罐区雨污水管网由盱眙绿环环保有限公司建设。本次改扩建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工艺废水、质检化验废水、污泥烘干水膜除尘废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废气处理废水及初期雨水等。其中含重金属废水经车间预处理(处理工艺为“中和及除氟+污泥压滤+超滤及反渗透”),满足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废酸处理生产线工艺用水、冲洗用水和废气处理用水,不外排;含氟废水经加药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含氟含氨废酸处置生产线冷凝废水、废硫酸处置生产线冷凝废水、废磷酸处置生产线冷凝废水、废硫酸铵处置生产线冷凝废水、质检化验废水、污泥烘干水膜除尘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接入厂内现有综合污水站处理(处理工艺为“一级调节+碳源调配+三级高效脱氮+A/O2+二沉”),处理达标后,37.4%废水回用于含镍等贵金属废物再生生产线水淬、急冷塔补水和脱硫用水,62.6%废水排入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含重金属废水经车间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和洗涤用水”要求后,全部回用于废酸处理生产线工艺用水、冲洗用水和废气处理用水,不得外排。

本次改扩建项目污水总排口执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接管标准中未列入的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扩建项目渗析车间和中和车间酸性废气依托现有二级碱喷淋塔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污泥干化车间废气依托现有设备自带除尘装置“旋风+水膜除尘”处理,通过20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氟化氢铵/硫酸铵车间废气采用碱喷淋塔+水吸收塔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的DA005排气筒排放;熔炼车间废气采用“急冷+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法脱硫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

渗析车间、中和车间和氟化氢铵/硫酸铵车间酸性废气氟化氢、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磷酸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标准限值,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表2中标准限值。污泥干化车间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标准限值。负压蒸氨工段排放污染物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表2中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熔炼车间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标准限值,熔炼车间废气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限值。

应在运输、储存、生产过程中选用密封、收集等治理措施,控制厂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氟化氢、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表1中标准。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中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项目滤渣(HW49)、废滤芯(HW49)、废布袋/滤袋(HW49)、废包装桶/袋(HW49)、化验废液(HW49)、废反渗透膜(HW49)、重金属浓缩废液(HW49)、车间废水处理装置压滤污泥(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含镍等重金属滤渣(HW49)利用厂区含镍等贵金属废物综合处理生产线处理,干化污泥和水淬渣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上述固体废物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收集颗粒物、脱硫渣外售综合利用;未分类收集的含油废抹布、手套、废劳保用品(HW49)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20)的要求。

7.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企业新建装置区、储罐区、污水运送管线等区域防渗设计。

8.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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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本项目建成后以项目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次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59537.816吨、COD≤6.312/1.786吨、SS≤8.317/0.595吨、氨氮≤0.234/0.089吨、TN≤0.466/0.893吨、TP≤0.178/0.018吨、氟化物≤0.249/0.249吨、石油类≤0.163/0.060吨、盐分≤7.698/7.698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硫酸雾≤0.057吨;氟化氢≤0.24504吨;氯化氢≤0.014吨、磷酸雾≤0.019吨、氨≤0.09吨、颗粒物≤1.14吨;镍及其化合物≤0.077吨、二氧化硫≤1.847吨、氮氧化物≤1.926吨、一氧化碳≤27.307吨、二噁英类≤8.5×10-10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次扩建完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全厂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96575.766吨、COD≤19.532/4.693吨、SS≤16.08/0.967吨、氨氮≤1.799/1.36吨、TN≤2.031/0.552吨、TP≤0.198/0.038吨、氟化物≤0.582/0.582吨、石油类≤0.433/0.15吨、盐分≤94.078/94.078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硫酸雾≤0.251吨;氟化氢≤0.41004吨;氯化氢≤0.014吨、硝酸雾≤0.176吨、磷酸雾≤0.019吨、氨≤1.675吨、颗粒物≤6.408吨、镍及其化合物≤0.077吨、二氧化硫≤2.143吨、氮氧化物≤3.421吨、一氧化碳≤27.307吨、二噁英类≤8.5×10-10。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2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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