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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德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添加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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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德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交通运输

2022年9月5日

德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德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及网约车乘客,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是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车辆和人员的汽车经销商、汽车租赁公司等企业法人。

第三条 德阳市区、各区(市、县)要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科学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网约车行业监管服务工作,并统筹和指导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监管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的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

市网信、经信、公安、市场监管、商务、人社、税务、人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德阳市或下设区(市、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许可区域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营方案(其中包含计划发展规模、发展方向等)、规范经营承诺书;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复印件(暂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需提供承诺书);

(七)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库接入证明、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材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在德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仅在德阳市下设区(市、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申请经营区域对应的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不超过6年,经营区域为德阳市范围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或对应区(市、县)范围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经营区域对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其提供的运营方案(其中包含计划发展规模、发展方向等)、规范经营承诺书相关内容,诚信、规范地在获批的经营区域开展市场经营,否则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期截止后,不再予以换发。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合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回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所接入的车辆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三)车辆计税价格(发票价)不低于同期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不低于;燃油、气车辆排量不低于1.5L或1.3T;混合动力车辆纯电动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50km,纯电动车辆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400km;

(四)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日为准);

(五)安装具有音视频记录功能的4G高清摄像装置、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能够实现“一键报警”的应急报警装置,且相关数据能够对接进入相关部门监管平台,并实现实时传输;

(六)车身不得粘贴、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七)应按照营运车辆足额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八)车辆每年应通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申请时,应明确车籍所在区(市、县),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拟变更车辆所有人并继续开展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先注销原车辆所有人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车辆所有人后,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相一致。

第十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德阳本地户籍或德阳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身体健康,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德阳市公安局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终止经营的,网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进行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同时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交回许可机关。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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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社会营运安全管理、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网络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法营运资质条件,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容车貌整洁,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车辆经营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卫星定位装置等车辆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对投入营运的车辆实施定期检查,并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保存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购买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营运载客汽车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合法从业资格条件,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对应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在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驾驶员退出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10日内完成退出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和驾驶情况等记录,确保驾驶员具备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对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鼓励企业开展线上网络培训。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记入投诉处理台账。年度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可在订单分发时优先考虑。

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涉嫌恶意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设定驾驶员日常接单总时长,并在驾驶员接单满一定时限后,设定足够的休息时间,确实保障驾驶员的日常休息,杜绝“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规则,保持运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当至少提前10日向拟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对应区域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至少提前10日向拟开展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对应区域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车从事网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营运中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所在地及发生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巡游车向符合要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接入的巡游车应当遵守网约车营运服务流程,执行巡游车运价。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网约车指定区域侯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候客场所停车揽客。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德阳市交通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平台、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均不得通过任何途径组织、煽动驾驶员及乘客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三十七条 对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多收费、不出具票据、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网约车乘客有权向网约车平合公司或网约车平合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健全有效的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增加执法投入,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证件核发管理和报备信息核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经营区域为德阳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经营区域为本区(市、县)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违法用工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行为。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网约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网约车行业协会在协会相关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指导会员单位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继续教育等培训,也可为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及其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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