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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添加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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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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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下称协会),简称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英名名称:HU NAN OF ,缩写:。

第二条: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我省环境保护科研、设备生产、工程设计、施工、自然保护与资源利用、开发经营、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产业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保产业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保护环境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协会根据省环保厅的要求,对全省环保产业进行辅助管理。同时业务上还接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省环保厅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向国家、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和扶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和展销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促进环保产业向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调研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招商会、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活动;

(三)开展省内外行业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材料和高新技术在环境管理、监测、治理的应用;

(四)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外资,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省内的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五)接受省环保厅的委托,参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产品的认定组织工作。组织会员单位承担环保工程的中介、论证及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组织工作;

(六)配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从事产品认证、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评选、重点示范工程和示范技术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在湖南省范围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环保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缴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三)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四)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有关科技信息与资料;(五)有权要求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其他服务;(六)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员费;(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三)如实的反映本单位开展环保产业的活动情况,协助同行业解决生产中的难题;(四)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群体作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经会员提出,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回。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交流发展环保产业的经验信息;(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长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环保行业协会_环保协会业务范围_环保产业协会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作职责播报

编辑

根据国家环保部、湖南省委、省政府、国家环保产业协会和省环保厅的工作计划和要求,按照《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特拟定以下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环境保护产业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环保产业向集团化、生产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二、

认真学习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文件精神,为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到2015年环保产值达到1600亿元的总体目标,协会应做好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中做出贡献。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环保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和建议。

四、

为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扶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单位发展生产,组织环保产品的质量评议、筛选推广等活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调研国内外环保产业情况,为会员提 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现场会、报告会、招商会、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和宣传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并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定、推荐等工作。

五、

开展省内外行业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环保技术、信息、经济的交流,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环境管理、监测、治理的应用。

六、

组织国际环保产业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环保产业向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与设备,不断满足省内的污染治理需求的同时,大力发展外向型的产品和技术。

七、

制定并负责实施环保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八、

办好杂志、网站。利用《湖南环保产业》、湖南省环境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网站等平台宣传国家、省政府、省环保厅的有关政策与法规,宣传推介我省环保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

九、

接受省环保厅的委托,参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产品的认定、推荐等工作;组织会员单位承担环保工程的中介、论证及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

十、

配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环保产品认证、环保重点实用技术、环保示范工程、骨干企业评选、“绿色之星”认证、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

申请入会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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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手续

1、到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领取《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登记表》(或在网上下载),如实填写表格;

2、《会员登记表》连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公司简介送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

3、湖南省环保产业协会审批;

4、缴纳相应级别会费,领取会员证书。

会员享受的服务

加入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为会员即能享受以下服务:

1、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讯录,便于业务联系和开展工作;

2、免费获赠《湖南环保产业》刊物(双月刊),为会员单位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前沿等信息;在会刊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3、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在湖南省环境服务业公共信息平台网站进行企业介绍、并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4、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国际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5、受会员单位的委托,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发布、技术咨询、政策咨询、方案评审、管理顾问、人才培训等服务,为企业出谋划策等;

6、会员单位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培训等活动;

7、优先推荐会员单位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的项目、资金申报;

8、可参与协会开展国家级的示范工程、实用技术、骨干企业、产品认证、“绿色之星”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

9、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会员单位享有优先权。

《湖南环保产业》杂志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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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湖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117号

环保产业协会的作用_环保协会业务范围_环保行业协会

《湖南环保产业》2014年第1期(总第22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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