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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

添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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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强化企业信用监管,加快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扎实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龙星乔任组长,副局长阙建梦、李忠任副组长,办公室、注册分局、企业监管股、法制股、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企业监管股,负责清理日常工作。二、工作目标按照“宽进严管、优胜劣汰”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一步澄清企业主体底数,督促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逐步提升企业登记信息质效,并通过清理工作,激活唤醒一批、核查规范一批、信用修复一批、吊销退出一批,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和“放管服”改革成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三、清理范围此次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明确清理范围如下:1、连续两个年度(2017、2018)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报信息并公示的企业;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3、通过登记住所(营业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4、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的企业;5、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未实际开展经营的企业;6、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企业;7、涉黑涉恶人员及“保护伞”关联企业。四、清理方式此次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辖原则开展。清理采取“系统摸底、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分类处置、规范实施”等方式稳妥推进。五、清理步骤(一)认真梳理,摸清底数。企业监管股负责通过湖南省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梳理县局登记管理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清理对象名单(注销企业除外,下同)和符合“连续两个年度(2017、2018)以上未依法报送年报信息并公示的企业”条件的清理对象名单。(二)及时告知,公告提醒。县局2019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由企业监管股负责通过EMS分别送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并负责签收情况收集及企业反馈联系;企业监管股负责草拟《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附件)并负责确定清理企业名单,依照程序审批后分别通过电视、报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及定点张贴等方式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及时告知清理对象企业被“列异”、“列严”情况,公告提醒其及时补报年报信息或者及时办理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三)认真核查,确定对象。企业监管股要根据企业在湖南省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的相关信息(包括登记信息、书式登记档案信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认真排查梳理企业相关人员(股东、投资人、董事、监事、联络员、财务、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出租方、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登记资料递交人或者登记申请代办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电话等关键信息,通过湖南省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进一步进行核查梳理,找寻企业股东、投资人、董事、监事、联络员等关联人员申请办理其他市场主体的相关登记信息,并结合上述“列异”、“列严”清理对象企业反馈情况及信息,综合筛选确定实地核查企业名单。(四)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实地核查企业,由各监管所组织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可以采取企业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现场检查和分别找住所(营业场所)出租方(人)、住所(营业场所)新承租方(人)、住所(营业场所)新经营主体调查等方式收集、固定相关相关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可以邀请相关见证人到场予以见证。(五)区分情况,分类处置。针对清理对象企业,在认真核实情况和全面客观调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1、对通过及时告知、公告提醒、实地核查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能够联系上的企业,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并符合注销条件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存续经营但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督促企业补报年报信息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清理对象企业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股权已被司法冻结等情形的,应当从名单中排除。3、对2015年、2016年因未依法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届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清理对象企业,通过及时告知、公告提醒、实地核查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能够与企业取得联系且企业一直存续经营,应当在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后启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指导企业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鼓励企业重塑信用。4、对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报信息且被“列严”但一直存续经营的企业,应当在督促企业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后,责令该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列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由“列严”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列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列严”企业登记机关与“列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企业登记机关不同的,由“列严”企业登记机关书面函告“列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地登记机关,接受函告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列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企业限期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5、对经实地核查、调查取证证明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情形且未“列严”并能够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清理对象企业,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并符合注销条件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承诺继续经营且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督促企业补报年报信息并及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6、对通过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以及通过及时告知、公告提醒、实地核查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并通过调查取证证明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情形的清理对象企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吊销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后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满1年的的清理对象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吊销营业执照;对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自行停业”情形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情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对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以及通过及时告知、公告提醒、实地核查或者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清理对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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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通过提交虚假登记资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等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及利用骗取登记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清理对象企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要求,对提交虚假登记资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等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及利用骗取登记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予以公示;对冒名登记公司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并及时解除被冒用人无辜受限,其中冒名企业撤销设立登记工作由登记注册科依据相关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冒名企业撤销登记决定及时予以办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9、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中,发现清理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所列举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黑涉恶人员在之前办理有企业的,由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提请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人员在企业的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权)采取司法冻结措施;涉黑涉恶人员之前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应当严格依法行政,稳妥有序推进。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清理对象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执行。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清理对象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送达,并在相关电视、报刊予以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对应企业名下同时予以公告。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明确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及基层监管所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强化局所联动、所队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工作请示和情况汇报,力争在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稳健顺利推进清理工作。(二)科学制定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县局《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厘清清理工作思路,在明确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类别及范围、工作步骤、操作规程及处置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各基层监管所要主动认领辖区清理市场主体对象名单,扎实开展系统摸底和实地核查,切实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通过全面系统地摸排梳理,澄清辖区市场主体底数,建立信用监管台账。(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切实加强清理工作的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理性对待、有力支持清理工作,确保宣传引导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全力营造清理工作良好氛围。附件:《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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