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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各地探索

添加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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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各地都制定了生态损害赔偿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同时,在中央环保督察的强监管下,全国多地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到了持续开展。

浙江湖州长兴14人倾倒固体废物赔偿354万元、江苏苏州一企业废水渗漏赔偿约623万元、广东深圳一污染企业将投入近2000万元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近期,全国多地都达成了各自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自2018年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生态环保领域多年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得到了破解,“谁污染,谁埋单”,谁损害了生态环境就由谁赔偿或修复,这一制度已在全国各地推行开来。

目前,全国各地还建立起了赔偿或者修复的处理机制,在中央环保督察的强监管下,全国多地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在持续推进。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推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始于2015年,并在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中确定下来,在吉林、山东、贵州、重庆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

根据试点方案的规定,试点地方的省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确定了赔偿磋商机制,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生态修复或赔偿的相关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如果未达成协议,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直接提起诉讼。

2017年3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就贵州省政府与当地息烽县一家劳务公司和化工厂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贵州省在2016年11月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而息烽县的化工厂和劳务公司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始于2012年底。

贵州省的试点工作启动后,贵州省环保厅排查发现,2012年底,息烽诚诚劳务公司受贵阳开磷化肥公司的委托,承担化肥厂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但劳务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将污泥渣送至正规磷石膏渣场集中处置,而是将其倾倒进当地大鹰田地块内,几年的违法倾倒堆存了8万立方米的废渣。贵阳市环保局在2016年对此立案查处,但由于当时尚未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方案,因此一直未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方案出台后,贵州省环保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2017年1月,根据试点方案规定,贵州省政府委托贵州省环保厅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即劳务公司和化肥厂,就该案的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907.62万元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还为此赔偿协议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官方数据显示,通过全国7省市两年的试点探索,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探索形成相关制度文件75项,深入开展案例27件,涉及总金额约4亿元。

但试点工作中同时发现不少问题和限制,比如时任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少、专业人员数量和水平不高、能鉴定评估范围窄等不能满足试点工作的需要,同时,将赔偿权利人限制在省人民政府一级,也对试点工作形成很大制约。

这些有益的探索和限制制约,都在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中得到落实和改进,此次方案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_受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_生态环境受损

各地探索地方生态损害赔偿的实施方案

原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方案内容时指出,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方案明确的工作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而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中提到,2018年,生态环境部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议,统筹部署改革工作,明确改革阶段性任务。组织开展改革督导,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过去一年,在生态环境部督促下,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方案。全国地方共开展了300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也通过法规、规章予以保障。比如,去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以及与司法部去年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标准和程序等。

近两年,在各地方,除了各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外,多地还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配套措施规定,比如重庆、浙江、天津、贵州、江西等全国多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相关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进行全过程规范。为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确保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推进,江苏、浙江、山西、山东、吉林等地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近两年,全国多个地市,如北京、深圳、苏州、嘉兴、杭州、成都、衡水、绍兴等多个城市,陆续达成本地的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者修复协议,并经司法程序确认。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强监管

7月10日至15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8个督察组已经全部进驻到上海、福建等六省市,以及首次被纳入督察范围的两家央企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之一。2018年1月,在原环保部举行的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视频会议上又明确,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进展情况将被纳入中央环保督察的范围。

在中央环保督察的严格监督下,各地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的意见,都开展了相关的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的生态问题。比如,青海省对外公开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情况显示,青海省完成了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在此基础之上编制了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浙江省扎实推进净土行动。组织开展10个农业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10个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项目,启动101个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治理生态修复。切实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推进废弃矿山生态整治,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也完全不含糊,政府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监管不力等同样是督察的重点。

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第四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8月至9月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8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依纪依法实施问责。

从公布的问责意见看,8省区共有1035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被问责,其中厅级干部就有218人。比如通报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白山市都存在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严重污染环境问题,浙江省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等。

据了解,目前已经开展的第二轮督察将延续第一轮督察的高规格,同时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敢于动真碰硬,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日前,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也已经开始实施,督察组将严格按照此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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