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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添加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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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行业资讯:近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如下: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经2021年8月4日第3 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宣传督导,做好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2日

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或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县际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监控、联网联控、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具体承担全省范围内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对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二)制修订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平台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五)抽查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落实情况,做好抽查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章车辆,向有管理权限的监管机构下达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六)负责省级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交通运输部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工作;

(七)负责组织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应用相关培训。

第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对下级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服务;

(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和考评档案,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章车辆,向下级管理机构或车辆所属企业下达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四)执行上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组织做好辖区动态监管(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本辖区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和考评档案,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章车辆,向车辆所属企业下达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企业重点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及行管部门有关重点运营车辆动态安全监控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用、管理与维护,制定本企业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办法,重点运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率、车载终端完好率分别达到100%,保证企业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按规定向上级政府监管平台交换车辆动态、静态信息,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三)建立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违章违规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本企业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组织验收;

(五)负责建立动态监控值班制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运输生产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建立紧急报警信息处理机制,监控人员对各类紧急报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和及时记录。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终端安装登记表、实时监控登记表、违规违章处罚登记和统计表等。详细记录车辆出车、收车、停运时间以及违章情况、违章提示处理情况等信息;

(六)建立驾驶员使用维护车载终端制度。驾驶员负责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避免显示屏、主机设备等部件接触到水、油等液体,确保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无人为损坏、拆除、丢失、私自更改线路、恶意人为干扰、故意遮蔽信号等现象;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七)充分利用企业监控平台健全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和处罚;

(八)负责建立路况、天气信息的获取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运营车辆行驶区域的交通环境变化情况(雨、雪、雾天气,道路维修,交通事故路阻等信息),并通过企业平台及时传达给车辆驾驶员,保证运输安全;

(九)负责建立车载终端巡检制度,每日对车载终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终端故障未修复前车辆不得安排运输生产。对车载终端使用不正常或不在线的营运客车,客运企业不得签发安检合格单,汽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对车载终端使用不正常或不在线的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危货运输企业应停止其经营活动;

(十)新增车辆应选择安装检测合格、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十一)适时对本企业动态监控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系统应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监控平台、车载终端及其外围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十二)使用社会化运营服务商监控平台的企业,应根据双方合作协议,及时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动态监控服务费用,保障动态监控服务持续有效;

(十三)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运输企业可委托具备培训资质且从事卫星定位专业的相关社会组织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及考试;

运输公司动态监控记录_运输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制度_运输公司动态监控台账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十五)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十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 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重点运营车辆卫星定位社会化服务系统,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二)负责卫星定位系统的功能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工作;

(三)负责做好接入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技术联调工作;

(四)负责向政府监管平台交换动态数据,保证交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建立健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安装;

(六)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备品备件库,备品备件同一型号不少于10台(套),保证卫星定位装置及时更换或维修;

(七)按照企业的要求开展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培训,保证企业人员能够正常使用;

(八)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九)负责本单位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实时监控,向服务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实时提醒警告,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车辆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知卫星定位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指导和监督运输企业严格运营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二)熟悉辖区内的运营车辆、营运路线和驾驶员的有关信息情况;

(三)每天定时检查下级接入平台的连接情况以及与省、部级监管平台的连接情况,对断开的接入平台应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尽快恢复;

(四)每天随机抽查辖区内重点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及时通过语音、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示驾驶员安全驾驶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做好相关记录和信息数据的存储、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部门领导;

(五)省级监管人员每月汇总统计、通报省内各平台连接情况和重点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市、县级监管人员每月汇总统计、通报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连接情况和重点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履行动态监控职责,严格遵守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知卫星定位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车载终端功能完好情况,掌握驾驶员车载终端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终端;

(二)掌握本企业运营车辆、营运线路和驾驶员的有关信息,包括运营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联系方式、运输线路、路况等级、班时班次、站点设置等情况;

(三)对本企业运营车辆实施监控,抽查运营车辆的入网、上线、在线情况以及违章情况,每天每车不少于两次,日间和夜间相结合,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

(四)对本企业运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予以纠正。统计每日违章情况,填写专项表格,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负责人,并每月汇总上报监管机构;

(五)设定重点监控车辆的,全程全时段监控本企业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做好监控记录。重点监控车辆一般包括:长途客车,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危货车辆、屡次违章的车辆、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车辆等;

(六)标记重点监控路段的,运营车辆行驶至重点监控路段,应加大抽查检查频次,及时通过语音、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示驾驶员安全驾驶。重点监控路段一般包括:运营线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及危险路段;

(七)设有分支机构的运输企业,由分支机构的专职监控人员履行本条第(三)(五)项职责。总公司的专职监控人员负责每天实时抽查公司所有车辆的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八)已在执行运输任务的车辆信息上传不正常,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连续掉线10分钟以上,或累计掉线15分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电话联系驾驶员,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如果设备存在问题,应迅速告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九)收到并确认恶劣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制发信息向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十)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十一)接到行业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照要求在15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十二)规范动态监控上岗前准备、换岗交接、离岗作业等流程,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注意事项等;

(十三)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纠正凌晨2点至5点违规行驶情况,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纠正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并在事后严肃处理驾驶员。

第三章 系统备案

第十三条 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进行备案公示后,方可在青海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运营服务商,不得要求运营服务商重复备案。

第十四条 在青海省境内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业务的运营服务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和监控服务场所,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为:至少1名平台管理人员、1名平台维护技术人员、2名平台运行监控人员、2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人员;

(三)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自有服务器和平台的,必须部署在青海境内;

(四)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使用云服务的,部署方式必须在国内。

第十五条 申请监控平台备案的运营服务商,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备案申请人应为在青海省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证书原件供验证,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填写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三)提供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标准条款、服务承诺书并加盖公章(见附件3);

(四)监控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五)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电子地图等监控平台应用的相关软硬件设备型号及安装部署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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